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一、 |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
二、 | 給付期限: |
| 1. |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 2.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 3. |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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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查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係屬二種不同法規,而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合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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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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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 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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